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要求,各地质监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各类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改为由批准成立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可以直接到批准成立部门换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