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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7

各市(地)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管局,省垦区、森工总局质监局:

  现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进入由富转强的历史性新阶段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标志着质监事业新的战略转折、战略选择和战略定位,是我国质量发展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为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省局党组要求如下:

  一、要立即组织开展深入扎实的学习活动。要把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广大干部职工要结合实际,把《指导意见》作为教科书来反复研读,真正领会精神,把握要义,要努力当好《指导意见》的实践者和传播者。省局将组织专题讲座,解读《指导意见》。各单位也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学习辅导,发动各级领导干部、技术骨干撰写心得体会,遴选出优秀的文章上报省局质量处,省局将择优在门户网站上发表并向上级推荐。

  二、要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系统内外及社会各行各业,大力宣传《指导意见》和支树平局长答记者问,明确质量提升的主旨要义、奋斗目标和实施路径。要结合“质量月”和即将召开的全省质量大会,掀起质量提升的舆论宣传热潮,让质量提升宣传不停、话题不断、热度不减。各地宣传情况,请及时与省局办公室汇报,省局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报道。

  三、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出详细的报告,推动各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开展本地质量提升行动。各地要进一步用好“质量强市”或质量工作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质量提升行动。

  四、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目前,省局正按省委要求牵头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各地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抓好以“走进送”为主体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围绕《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把产品、工程、服务等各项质量提升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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