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净化我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市场秩序,结合2016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省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包括独立的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和与机动车安检或综检在一起的尾气排放检测机构。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此次检查由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按照《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式的通知》进行。
三、时间安排。现场检查自8月15日开始,9月5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工作。要重点查处未经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
(二)各地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将监督检查活动流于形式。
(三)省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全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同时检查各地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地应于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后处理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局认证认可处。
(五)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任何费用。监督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迟广伟 赵海辉
联系电话:0451-87979136
附件:1.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
3.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后处理结果汇总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