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政法宣教处 二、责任人 处长,主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 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 四、申办条件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六、办理程序 1、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提出申请; 2、承办人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4、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5、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6、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七、办理时限 异议公告期2个月;评审期限由专家审查委员会确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