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省级富硒产品开发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省质监局认为对推进我省富硒产业做优做强,大力打造我省富硒产业名牌产品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作为全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省质监局将积极支持相关主管部门推进该方面标准制订工作。
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制定富硒产品省级标准的权限不在省质监部门。主要原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而富硒产品开发标准不属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C.1中,对于富含矿物质的食品声称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再制定标准对富硒农产品进行规定。另外富硒农产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职能属于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建议由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