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明确,纳入我局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居民生活用燃气管道主干网工作压力通常为0.1-0.3MPa,进入支线网后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1MPa左右。经多次调压后,方可进入居民区入户,入户燃气压力通常为0.0015-0.0018MPa。因此,小区及入户燃气管道的最大工作压力达不到0.1MPa,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
建议“加大源头监管工作”中提出:“强化燃气管道安装企业质量监控,安监、质监及消防等部门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涉及到我局职能权限的,就是强化达到《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参数范围的燃气管道安装企业质量监控。为此,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安全监察工作。
一、严把燃气管道安装单位准入关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国家质检总局还制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鉴定细则》,规范了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我局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断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从源头把牢燃气管道安装单位安全准入关。
二、严把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关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要求的程序、方法、内容和重点,对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实施法定的监督检验,并确保监督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燃气管道安装单位证后监管
我局将组织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检验机构,进一步加强获证燃气管道安装单位的证后管理,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方面是否满足安装要求;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安装工程进行各种检验和试验等,对违法违规问题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