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二、实施机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01月1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四、受理条件
(一)气瓶充装许可办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3、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4、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6、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办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适应期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3、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符合相应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
4、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申报材料
(一)气瓶充装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
2、气瓶充装单位需提供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证明材料(发票或者普查登记等);
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4、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5、法人身份证,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
6、质量保证手册;
7、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8、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
2、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3、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身份证,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
5、质量保证手册;
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7、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受理后,由审批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3、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hljzwzx.gov.cn
十、咨询电话
0451-87979002
十一、监督电话
0451-8797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