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分级)
一、责任单位
特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 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四、申办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3、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安全技术知识和相应的技能;
5、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未受理通知书;
3、审批、发证:经过处务会议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
七、办理时限
1、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考试;
2、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受理、发证机关;
3、受理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操作人员130元/人;焊工310元/人。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号)。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