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特设处
二、责任人
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 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四、申办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持证检验员数量不少于2人;
4、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6、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7、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五、申报材料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质量保证手册;
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3份)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www.hljts.gov.cn下载,一式三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围受理通知书。
3、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审批、发证:经处务会议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待颁发的许可证交受理部门转交从业单位,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七、办理时限
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现场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3、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检验单位800元/项。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86号)。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