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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1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

  黑龙江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乡、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着眼绿色发展,结合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实际,推动我省更多的有机产品跻身国际市场,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和有机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技术规程,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目标

  总体上遵循促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投入上以多元化为基调,实行政府投入为导向、示范区农户投入为主体、龙头企业和社会投入为补充。产业上始终将示范区建设与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对接,促进有机产业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程序上坚持先易后难和由点及面,筛选适合有机农业生产的项目优先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农民增收,科技带动,突出县域特色,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到2016年底,各市(地)推荐并筹建1-3个省级有机产品创建区,省级质检主管部门评审5-7个省级示范区。在此基础上省级质检主管部门推荐上报2-3个国家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二、申报条件

  (一)环境条件要优良。具备发展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环境条件,土壤环境质量、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相应质量要求;示范区基地周围无污染源或潜在污染源;有机生产、加工区域相对集中,与常规生产区域有有效的缓冲带;有机产业基本达到种植和养殖平衡,合理开发资源,保持生态系统平衡,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二)有机产业具规模。有本地优势有机产品,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省级示范区”域内至少有3家以上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业对当地经济有一定的拉动作用,形成一个或多个较成熟的有机产、供、销产业链。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省级政府质量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相关品牌示范区等的区域可优先纳入创建申报范围。

  (三)有机产品质量好。近3年未发生有机产品认证质量问题,无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加工控制措施有效,产品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有机产品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

  (四)获证组织无违规。申报前3年内,区域内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没有因违反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定而被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申报时,区域内没有处于暂停状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3年内,辖区内获证组织没有因产品质量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被质检、工商、农业等部门处罚。

  (五)创建政策有保障。县(市、区)政府对申报、培育、保护、宣传等工作高度重视,能综合调动社会资源给予政策环境支持,并对相关工作有经费保障措施。

  三、程序方法

  “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乡、镇)”创建项目申报和评审遵从“企业自愿参加、县(市)级政府统一申报、市(地)级质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组集中评审、省级质检主管部门择优批准授牌”的方式开展。省质检主管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专家组评审、择优授予省级有机产认证品示范区和上报国家级示范区材料的初审;各市(地)质检主管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协调、工作指导、材料初审和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各市(地)质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精神,充分了解本辖区、获证组织内有一定发展有机产业基础和积极性的县(市)情况,主动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做好前期申报的准备工作。市(地)级质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组织、推荐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申报材料报市级质检主管部门。市(地)级质检主管部门在充分了解相关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申报县(市)认证实施情况下,做出是否予以推荐的意见报省级质检主管部门。省级质检主管部门将在市(地)级质检主管部门初审基础上,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省级质检主管部门择优授予“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乡、镇)” 的荣誉称号。

  “国家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项目申报和评审应在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的基础上进行,遵从“企业自愿参加、县(市)级政府统一申报、省级质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组集中评审、认监委择优批准”的方式开展。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农业资源的立体性、生物气候多样性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分层开发,抓大乡(镇)、大场、大户,实现一乡一品、一区一品、数乡一业,重点在以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松嫩平原为主的优质水稻、杂粮杂豆产业带,以大小兴安岭为重点的山特产品产业开发带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的创建。

  (二)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采取市抓产业示范、县(市)抓开发样板、乡(镇)建有机庄园的方式,把重点示范区办成产业龙头,推进全面开发。通过核心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县(市、区)及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创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作物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三)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切实加强质量标准、环境监督监测、农业信息和农技推广四大体系建设。依托市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与县级农业环保站和基地监测网点,形成市、县、基地三级监测体系,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有机获证产品安全;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有机农业基本知识、生产技术及加工贮藏操作规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申报、认证程序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科技开发能力。

  (四)建立制度,严格监管。制度建设最有长期性和根本性。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过程中,应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产品抽检(查)制度,规范监管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研究制定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打造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法认证行为。把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到省局绩效考核内容。

  五、保障机制

  (一)政府牵动。各市(地)、县级政府把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工作纳入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将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两局将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领导小组,各相关处室及技术机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两局认证主管部门。

  (二)部门联动。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加强同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创造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组建了由农委、农业标准化、认证机构等部门的农业专家组成的农业科技推广专家组下乡送服务。开通12365信息服务平台,接受广大农民的咨询、投诉,从而有效地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技术服务。

  (三)政策驱动。为推进有机产品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要求市(地)、县政府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参与的原则,在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投入上,以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投入和信贷投入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开发投入机制;对参与示范区建设的食品企业申请出口备案时可增加采信力度,对参与示范区建设的出口食品企业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抢抓历史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及省有关方面的支持。

  (四)退出机制。为持续保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的示范作用,各级质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内违法、违规认证活动,对不能持续符合申报条件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应当督促相关县(市)政府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整改后依然不能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批准授牌部门撤销“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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