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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10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环境监(检)测机构:

  为掌握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系统检测和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其出具检验数据的科学、准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从事环境检测,已经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各环境监(检)测机构。包括各市(地)、县(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保厅直属环境监测站、省直管县(市)环境监测站、省垦区环境监测站和独立的环境检测公司。

  二、能力验证项目

  能力验证项目为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甲醛。

  三、考核方式

  本次能力验证采用盲样测试的方式,不提供校准用标准样品,不指定检测方法。

  四、时间安排

  81日—810日,各单位进行报名。

  820日—825日,组织样品发放,各单位签收样品。

      826日—95日,各单位进行盲样检测,并提交结果。

  请各单位于2015810日前将报名表盖章后邮寄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质量控制室。

  五、实施方式

  此次能力验证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处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省垦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能力验证工作的监管,同时要抽取1-2家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把此次能力验证活动作为检验和提高本单位检验人员检测能力和水平的一次机会,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次能力验证工作的效果,并通过此次能力验证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使实验室的检测技术水平得到提高。

  (三)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牵头单位是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制定能力验证计划方案及样品的购买和发放等相关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检测结果,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所有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和已经申请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在计量认证范围之内的参数必须全部参加,并积极参加其他未经认证项目的检测(要标明未经认证项目)。同时鼓励参加单位在报送检测结果时报送本实验室相关项目的测量不确定度。

  (五)在能力验证中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在首次认证、复查评审、或扩项评审中,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六)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计划开展检测工作,要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并按时寄送全部材料。对上报结果不规范、过期不报、材料不齐全的,其能力验证结果均视为不合格。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省局将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通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人:迟广伟

  联系电话:0451-87979136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人:孟庆庆

  联系电话:0451-53915812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2号,邮编150056

   

  附件:能力验证及计划报名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727

附件: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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