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有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量联〔201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