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效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5﹞242号,以下简称“24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能效标识备案具体情况。各单位要及时统计所辖区域内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备案情况,通过联系中国能效标识中心或者登陆“www.energylabel.gov.cn,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部分能效标识备案企业情况见附件2),掌握能效标识备案的基本情况,为开展核查做好准备。
二、加强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42号文”要求开展能效标识专项检查,核查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情况,检查能源效率标识标注、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等级等指标的符合性,杜绝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和能效虚标的行为。
三、按时报送检查结果。各有关单位要在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全部的专项抽查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含“242号文”附件1)和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含“242号文”附件4)报至省局计量处。
联系人:刘坦飞
联系电话:0451-87979125
邮箱:10363@163.com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