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
二、实施机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01月14日修订):“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部门“质检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受理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
4、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质量保证手册;
3、自查报告;
4、依法取得的工商经营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相关人员(设计、审核等)资质证书;
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不是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须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受理后,由审批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3、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hljzwzx.gov.cn
十、咨询电话
0451-87979002
十一、监督电话
0451-8797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