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实施机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01月14日修订):“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许可项目:制造(单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D)。
2、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D)。
(二)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 (1)第一类压力容器(D1); (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三)压力管道(元件):1、金属管子、管件、法兰、紧固件、支吊架(B): (1)公称压力小于6.4MPa的无缝钢管且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无缝钢管; (2)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焊接钢管; (3)铸铁管; (4)公称压力小于 6.4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无缝管件; (5)公称压力小于6.4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 500mm的有缝管件; (6)锻制管件; (7)铸造管件; (8)钢制法兰; (9)紧固件; (10)支吊架。 2、 阀门(B): 公称压力小于6.4MPa且公称直径小于 500mm的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 3、 膨胀节及波纹管: (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2)公称压力小于2.5MPa且公称直径小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3)公称压力小于0.6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 (4)公称压力小于2.5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其它型式金属膨胀节; (5)金属波纹管。 4、本表未包括的压力管道元件(视为B级)。
(四)电梯: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 (1)液压货梯; (2)防爆液压货梯。 3、杂物电梯(C)。 4、自动扶梯(B、C)。 5、自动人行道(B、C)。
(五)起重机械:1、桥式起重机(B、C): (1)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B、C); (2)电动单梁起重机(B、C); (3)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B、C); (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B、C); (5)防爆梁式起重机(B)。 2、门式起重机(B、C): 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 3、塔式起重机(B、C): 额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 63tm的普通塔式起重机(B、C)。 4、流动式起重 机(B): (1)额定起重量小于20t且额定起重力矩 小于200tm的轮胎起重机; (2)额定起重机小于40t且额定起重力矩小于300tm的履带起重机。 5、铁路起重机(B): (1)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60t的蒸汽铁路起重机; (2)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60t的内燃铁路起重机。 6、门座起重机(B): (1)港口台架起重机; (2)固定式起重机。 7、升降机(B): (1)施工升降机; (2)简易升降机; (3)升降作业平台。 8、桅杆起重机(B); 9、旋臂式起重机(C)。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 (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B); (2)防爆气动葫芦(B); (3)钢丝绳电动葫芦(C); (4)环链电动葫芦(B、C); (5)气动葫芦(B、C)。”
四、受理条件
1、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6、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正式版本;
7、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8、相应设计文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3、质量保证手册;
4、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5、相关人员(检测、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资质证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自拟申请。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受理后,由审批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3、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hljzwzx.gov.cn
十、咨询电话
0451-87979002
十一、监督电话
0451-8797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