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二、实施机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01月14日修订):“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250项”
3、《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2年10月1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安装活动,并对气瓶安装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在车用气瓶安装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申报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计、安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设计、安装活动。
从事公用压力管道,二级、三级工业压力管道和二级动力管道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管道设计、安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设计、安装活动。”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四、受理条件
1、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6、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正式版本,并能有效执行;
7、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8、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还应具有与从事相应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五、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质量保证手册;
3、企业自拟申请;
4、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受理后,由审批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3、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hljzwzx.gov.cn
十、咨询电话
0451-87979002
十一、监督电话
0451-87979161